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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院院长为何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6-06-15 11:08 ]  查看次数:


几天前,绍兴市上虞区中医院院长张龙君,副院长陈安、赵志刚被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分别处罚金30-180万元不等,张龙君的弟弟也因受贿被判处3年徒刑。在接下来的数年中这三位面对的将是无情的高墙。
院长“带头”,三位“白衣天使”成为阶下囚
张龙军从小就立志当一名医生,他曾是患者口中赞誉有加的“好医生”,也是上虞骨科学术界有名的学科带头人。可即使是这么优秀的一位医生依然逃不出金钱对其的诱惑,他一一点的走向罪恶的深渊,直至失足跌落下去。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14年间,张龙君利用担任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和医疗耗材的采购、医疗人员安排及工作调动、医疗资源调配和后勤管理上多次贪污,并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当事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万余元。
同时另外的两位副院长也纷纷落马,法院审理文件中透露,数年间陈安利担任副院长兼五病区主任、采购部主任等,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药品以及医疗器械采购等事项上(例如医疗电动护理床),为个体贸易商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贸易商的财物,合计人民币共约60多万元。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志刚利用担任副院长、药事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医院药品以及手术室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为个体医药代表白某、黄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余元。
一同入狱的俩兄弟
张善君是张龙君的弟弟也因为受贿被判刑2年,在不义之财面前也是没有经过诱惑。上虞区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2年,某药业公司为了将大容量注射液(俗称大输液)销售入上虞中医医院,联系上了绍兴市某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善君,请他说服院长张龙君,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高额回扣。后张善君与协商后张龙君达成一致。后张龙君指使时任副院长陈安与该公司违规签订大输液的合作协议。张善君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共计29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善君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办案检察官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送钱的也没逃脱法律制裁
在查处受贿的同时,上虞区检察院依法查处行贿犯罪,对涉及此案的多名行贿人依法立案侦查。行贿人之一、个体医药代表白日中因犯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一审获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至2009年期间,白日中在与上虞中医医院药品采购的经济往来中,为使代理的药品能够在该医院扩大销售量,采用支付药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给赵志刚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该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10年至2015年2月,白日中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在上虞中医医院扩大销售量及该院三病区能够大量使用其药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采用支付药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给上虞中医医院三病区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余元。该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何为“对单位行贿罪”?办案检察官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等单位以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严重是对单位行贿罪的罪与非罪分水岭。另外,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仅限于国有单位,不包括其他性质的单位。